為切實鞏固全國文明城市、國家衛生城市ㄨ創建成果,進一步規範城區停車秩序,有效緩解◣停車難,加快整治停車亂等問題,根據《中華人ぷ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楚雄彜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▓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√楚雄市實際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(一)在城區主次幹道路內⌒ 停車,車輛必須停放在施劃的停車泊位內,按照停車泊位的▽類型順向停放,車身不得超出停】車泊位、騎軋泊位標線、逆向停放,嚴禁任何車輛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主□ 次幹道路內停放。
(二)在城區主次幹道路外停車,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或施劃的路外臨時停車泊位內▂,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、騎軋泊位標線,嚴禁任何車輛隨意占用盲道。
(三)在城區居民◥住宅小區內停車,車輛必須按照小區物業施劃的停車泊位或小█區指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,嚴禁占用消◣防通道或在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小區道路上停放。
(四)任何車輛嚴禁在交通路口≡、機動車道、人行橫道、公交車站前後等妨礙交通路段停靠車輛,臨時泊車要做到快上快下、即停即走。
(五)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、占用、損毀、塗改停車泊位;對違反規定的,責令╳恢復原狀,並按照有關規ξ定予以處罰。
(六)從即日起,對未按相關規定將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停放在停車泊位,妨礙交通等違法停放的車輛依據《楚雄彜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,由公安交警、城管部門執法人員於每天7:30—22:30進行鎖定或拖離處罰。
(七)對拒不配合,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⊙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♂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八)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楚雄市人民政府
2021年12月18日
(此件公開發』布)